于欢是因愤怒杀人么?
编者按 本期推送文章为2018年春季学期侯猛老师在北京大学为本科生与硕士生开设的#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优秀论文。本期推送研究生二年级同学的论文。作者采用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以批判的眼光审视法院判决与媒体导向,有独到的见解。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
原文标题∣于欢是因为愤怒杀人吗?——民众眼中于欢攻击合理性的构建
作者∣王硕
前言 正当防卫的构造
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考虑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客观方面包含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2)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观方面,也称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前者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后者指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根据目前的通说,即防卫意识必要说,只有当防卫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防卫的目的时,其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具有了防卫意图,则存在目的说与认识说。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以目的说为主。
图1-1 中国刑法理论对于正当防卫的构造
在上述正当防卫的构造中,主观因素只衡量“有或无”,不关注程度问题(见图1-1)。然而,正当防卫的雏形是为了防卫自己、亲友的权利免受侵害,是由动物的本能转化而来的。其不仅是对于客观情况的简单反映,更是一类复杂的心理活动。因此,仅仅对主观方面进行“有或无”的判断可能是对主观方面重要性的严重低估,更可能是对其复杂程度的轻视。
在笔者看来,民众对于主观方面因素十分重视,甚至会将主观因素作为评判行为的决定性指标。这一点,网民对南方周末报道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评论中有较好的体现——刺死辱母者本身是一类注重道德情绪的评判。
一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17年3月23日,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在网上疯传开来。文中提到一位女企业家与其儿子被讨债人堵在办公室中。其间,讨债人对女企业家百般侮辱,其中一个讨债人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女企业家。该文认为,法院认定其子刺死辱母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是不近人情的裁判。
主流舆论或多或少支持了《刺死辱母者》的观点,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因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应当被原谅。《人民日报》还认为,于欢案中存在法律与伦理的两难困境。主流媒体认为判罚过重,其核心理由是被害方对于攻击行为的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是被害方违反道德的对于欢母亲的极端侮辱行为引发了于欢的攻击。
这些主流媒体的意见或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未必能够代表民众意见。何况,这些说法太笼而统之,虽然足够应付茶余饭后的闲谈,却对司法的具体裁判以及类似情况的借鉴参考没有太多意义。本文报告以于欢案为原形设计的一项实验,旨在更为具体而非含混地分析民众对于欢案的看法,刻画民众对于欢案的真实感受,寻找出那些能够影响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认可程度的具体因素。实验中,首先,被试需报告其对以于欢案为原型改编的案件的种种感受,以及对于该判决合理性的评价;之后,通过回归分析方式寻找报告中能够预测被试对于案判决合理性的评分;最终,刻画出民众对于于欢案的真实想法。
二 理论依据
在很大的程度上,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就在是于欢攻击行为的合理之处。因此,实验的核心问题是了解为什么有人相信于欢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或,为什么该行为能够被接受。可接受性判断的形成,一般而言,源于三种可能,即结果的可接受性、过程的可接受性,以及原因的可接受性。
首先可以肯定,不存在结果的可接受性,因为此案导致一死多重伤,后果严重。其次,也可以大致推断不存在过程的可接受性。过程可接受性关注攻击方决定采取攻击行为后,直到攻击结果发生前的时间段中,是否存在能够合理化攻击行为的事由。整个攻击过程并不复杂,媒体报道中也没有描述被害人的过度反抗或者其他意外因素。
据此,民众对于欢行为的合理化,更可能是对攻击行为发生原因的合理化,或说,是对攻击动机的合理化。从攻击动机看,犯罪心理学将攻击行为分为敌意性(或表达性)攻击行为和工具性攻击行为。其中,表达性攻击是由愤怒引起,是通过攻击来表达内心的感受,本质上不是为了伤害。工具性攻击则是把伤害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一种手段,具有造成伤害的目的。
根据这一划分,如果于欢的行为是因讨债人辱母导致的,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表达性攻击。在这一维度上,最常见的解释理论是“挫折---攻击理论”。该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挫折产生了愤怒,而愤怒(可能与攻击线索结合)引发了攻击行为。那么,于欢的愤怒是如何产生的?在情绪心理学看来,引发愤怒的原型场景是“对我和与我相关的事物进行贬损人格的攻击”。在这一原型的基础上,个体愤怒程度与进行贬损人格等行为出现的原因,以及该个体自身的性格有所关联。《刺死辱母者》对于被害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加以了强调,因此,民众有可能认为于欢的攻击行为是要表达自己的愤怒。既然是为了表达愤怒,于欢的攻击行为也就不具有伤害目的,法院认为于欢的攻击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也就不合理。或许,这正是民众认为判刑过重的原因。
对于实验设计而言,如果民众是从表达性攻击的角度来理解于欢的攻击行为,可以预见,民众至少会认为在攻击开始前的瞬间,于欢处于极端愤怒的状况。同时,于欢的愤怒程度越高,法院的判决也就会越显得不合理。因此,本次实验让被试对案中人的愤怒情绪进行了评估,并通过检验其与判决合理性的评分来探求表达性攻击的解释的可信度。
除了愤杀外,另一攻击动机解释认为于欢的攻击行为是工具性的攻击。与表达性攻击不同,工具性攻击是有预谋的、有计划的、冷静的行为。在表达性攻击中有愤怒,而工具性工具则无明显的愤怒。引发工具性攻击的情绪可能是恐惧,因为“恐惧是一种回避的动机。如果没有内部的或外部的约束,恐惧可能支持逃离。在恐惧中,必须要应对的是位于时空中的一种显而易见的(尽管不一定被清晰地感知)危险。”“一个身处恐惧的人总会想办法脱离危险,而恐惧会激活行为抑制系统,此一系统将使身体为作战进行准备。”工具性攻击的解释更接近司法界为于欢脱罪的理由。这一解释认为,于欢的攻击行为是有目的的自保行为。该解释的持有者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是因为其认定法院错误低估了当时的危险状况。从实验设计的角度来看,如果民众是从工具性攻击的角度来理解于欢的行为,那么,对于判决合理与否的认定将与于欢是否处于愤怒状态没有太多关联,而会与恐惧情绪的程度有更明显的关联,同时也与民众对于客观危险情况的评估有所关联。因此,在实验中,笔者让被试对案中人的恐惧情绪与客观危险程度进行了判断,以便通过恐惧情绪、客观危险状况与判决合理性的关联情况来探求工具性攻击理论的可信度。
此外,本次研究还特别关注了案中人在民众心目中的默认形象,以及案中人的背景与性格对于民众评价判决合理性的影响。因为在法律与认知科学研究中,非法律因素对于法律判断的影响不断被发现。也因为《刺死辱母者》一文中提到了于欢母亲所借高利贷为月利息10%,笔者据此推测于欢母亲在当地信誉不佳。不过,笔者在与其他人交流时发现,很多人并不认同这点,以及那些对法院判决否定态度的人更为明显。为了弄清民众对于案中人物的性格想象,以及探求哪些性格因素可能影响到民众对于判决的认可,笔者为每个案中人编写了一份补充材料,并根据有无补充材料将被试进行了分组(分组情况见表1)。通过比较不同组别被试对于案中人情绪因素、性格因素等的评分,可以评估补充材料与被试对案中人性格背景因素的想象与补充材料接近程度,甚至可以逆推出被试对于案中人性格等因素的想象。
组号简称 | 张娟补充材料 | 熊武补充材料 | 有刘天的补充 |
abc | 有 | 有 | 有 |
abc2 | 有 | 有 | 无 |
a2bc | 无 | 有 | 有 |
a2bc2 | 无 | 有 | 无 |
a2b2c | 无 | 无 | 有 |
a2b2c2 | 无 | 无 | 无 |
表1 设计实验时的8组划分
虽然在实验设计的时候,对问卷进行了8个分组。但是,由于样本数量较少,且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8组分析的结论与以某个材料是否有为标准划分的3组的讨论结果大致相同。最终的问卷处理时,按照3组进行。
分组 | 包含的补充资料 |
1 | 包含张娟的补充资料 |
2 | 包含熊武的补充资料 |
3 | 包含刘天的补充资料 |
表2 最终分析时采用的分组
三 实验设计
许多民众所熟知的于欢案的案情,源自《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但报道其内容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的于欢案有颇多差异。如,报道忽视了一名被刺伤的讨债人背部受伤(于欢可能对他进行了背刺),报道特写了杜志浩等人脱下裤子等行为。由于本研究关注民众反映,故实验采用的故事以报道为准。
实验阅读材料将故事拆分成三个阶段。阶段一,从讨债人上门讨债到辱母者杜志浩首次出现在讨债现场。这一阶段的讨债行为强度较弱,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也只是提到4、5个人把于欢母子堵在办公室,在她俩面前播放黄色录像带。阶段二,从杜志浩在讨债现场出现至民警闻讯赶来。在杜志浩出现后,讨债行为有明显升级,报道中极端的侮辱行为都发生在此阶段。员工的报警也反映了情形的危险。阶段三,民警抵达现场之后又离去,直到于欢用刀刺伤讨债人员为止。
三个阶段的划分对于实验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研究的目的是具体地描述民众于欢案的认知,因此需要精确了解民众于欢案细节的认知。通过时间的划分,能够将故事进行切割成相对独立的片段。比如,通过对比阶段一和阶段二民众对于当事人情绪的评价,就能够推测民众如何评估辱母行为对于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如果没有这两个阶段的区分,直接让被试评价案中人的情绪,就没办法了解到辱母行为和一般讨债行为在民众眼中对当事人情绪影响的差别。此外,通过划分阶段,能够减少被试处理信息的负担,帮助被试更好的表达内心的真实感受。
在问题的设置上,围绕着“对法院判决合理性评分”这一因变量,一共设置了五组问题。五组问题的假定的结构如图2所示。图中的关系仅仅是实验设计的构想,不代表最终结论。
第一组问题为被试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评价。依据刑法,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存在客观危险,因此需要测量被试这方面的评价。为了避免设问难以理解,问题简化为:“讨债人有多大可能会造成物理伤害之债。
第二组问题为被试对案件所涉人员主观情绪的评价。实验要求被试对于欢(在虚构案件中为熊武)和于欢母亲(在虚构案件中为张娟)的愤怒和恐惧情绪,依时间阶段做出评价。如此设问的理论依据如前述。
第三组问题为被试对案件所涉人员个人特质的评价,包括性格和经历等,即上述非法律因素,如此设问的理论依据如前述。
第四组问题为被试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评价。假定回答问卷的过程是一个深度认知加工过程,被试对于欢案的思考会逐渐深入,故此问题在问卷开始和结尾共出现两次,旨在观察对新闻的一般性判断和经过较深入思考后的判断是否有所不同。
第五组问题有关被试的人口学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工作和所在位置,旨在观察被试背景对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影响,以及被试的代表性。
四 问卷内容
问卷使用以于欢案为原型改编的一个故事作为开始:
“张娟是富强公司的全资投资人。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5年9月1日向何田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为10%。因公司运营不善,只打算借用几月的款项拖了1年多都没有还清,张娟前后已还款90多万加上一间市价40余万的房子,但仍欠何田16万元。 2016年3月19日,何田让专门从事借款催讨的陈亮向张娟催讨剩余的16万元。陈亮于是召集了赵某、孙某等10人于下午4点前往富强公司讨债,将张娟及其儿子熊武堵在公司接待室,并在富强公司的大门前架设了烧烤架,一边吃一边谩骂要求张娟还钱。----- A 此为第一段材料 当日晚上约8点,与陈亮相识的刘天来到富强公司,并召集其余人进入接待室讨债。此后,讨债者强制熊武母子观看黄片、使用淫语进行羞辱,刘天甚至脱下裤子后用其下体摩擦张娟面部。富强公司的员工感到事态不妙,于是报警。 ------ B 此为阶段二材料 民警闻讯前来后,只留下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去。熊武母子本希望随民警一同离开,却被强制留下。看到民警离去,顿感绝望的熊武与刘天等发生肢体冲突,而后从旁边的桌子中抽出一把水果刀,并将刘天、陈亮、赵某与孙某刺伤。------ C 此为阶段三材料 最终,刘天因休克性失血死亡,陈亮受重伤,赵某与孙某受轻伤。最终,法院认为熊武刺伤陈亮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
之后,被试随机分配为8组,并依据组别获得3段补充材料。这些材料并非每一份问卷都有,以每一段材料有或者没有补充材料,问卷排列组合分为8组。这样安排的理据如前所述。
关于张娟的补充材料: 张娟是富强公司的创始人。由于行业不景气,富强公司已经连续亏损了好几年了。在向何田借款前,张娟曾数次向其他人借过高利贷。在熊武刺杀刘天后不久,张娟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而被公安局调查。 |
关于熊武的补充材料: 由于父母都是做生意的人,熊武从小就跟着父母忙里忙外。在其他的时间,熊武则喜欢跟着周围的哥们到处闲逛,因此他的学业平平,高中毕业后就直接到富强公司上班。 |
关于刘天的补充材料: 刘天不久之前曾因涉嫌参与钱某组织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而被公安局调查,但最终他被排除了嫌疑。由于讨债效率高,刘天常常被雇佣以催还民间借贷。富强公司周边的有借贷历史的企业家,或多或少都被刘天羞辱过。 |
为保证实验材料中的信息为被试接收,问卷中还设计了操纵检验部分。具体方法是列出三个对错判断问题,回答全部正确的被试,其问卷才会被视为有效问卷。三个问题如下所示:
请判断下列陈述是否正确 A陈亮是受何田的要求去富强公司讨债的。 B刘天进入接待室后用下体摩擦张娟面部。 C熊武刺伤刘天等人时,民警已经离开。 |
完成操纵检验后,被试须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做出判断。问题如:
对于熊武将刘天刺伤致死等故意伤害四人的行为,您认为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合理?(请您在下列选项中,勾选你认可的评分)
注:这一表格是“九级量表”的范例,本次问卷中基本都采用这一量表来采集被试的观点
|
此后,按照上面划分出的案件过程,分阶段询问一些问题。比如,第一部分,向被试再次提供了阅读材料中的第二段(A),以及人物的补充材料(这里的补充材料同样存在分组,比如在开始没有提供张娟补充材料的问卷,这一部分也不会提供张娟的补充材料):
阅读材料回顾: 2016年3月19日,何田让专门从事借款催讨的陈亮向张娟催讨剩余的16万元。陈亮于是召集了赵某、孙某等10人于下午4点前往富强公司讨债,将张娟及其儿子熊武堵在公司接待室,并在富强公司的大门前架设了烧烤架,一边吃一边谩骂要求张娟还钱。 关于张娟的补充材料: 关于熊武的补充材料: 在刘天出现前,(也即上面文字所描述的状态下):您认为下列陈述的符合状况是?(采用九级量表) Q1张娟是恐惧的?Q2熊武是恐惧的?Q3张娟是愤怒的?Q4熊武是愤怒的?Q5讨债人有对张娟母子构成物理伤害的可能?(以构成刑事处罚为标准)? (采用九级量表) |
这一部分结构示范如下:
阶段一材料(A)根据分组情况提供熊武张娟的材料 情绪判断客观危险情况判断 阶段二材料(B)根据分组情况提供熊武张娟刘天的材料 情绪判断客观危险情况判断 阶段三材料(C)根据分组情况提供熊武张娟刘天的材料 情绪判断客观危险情况判断生命危险情况评价 |
在这之后,再次向被试展示了补充材料,并让被试对案中人的性格等进行了评价。问题如:
请您现在对案中当事人的总体概括做一个评价。(均用九级量表收集答案) 1.下列对于张娟的描述是否符合? Q1:她讲诚信。Q2:她有羞耻心。Q3:她讲道德。Q4:这是她第一次被逼债以及被当众羞辱。 2.下列对于熊武的描述是否符合? Q1::他善于控制情绪。Q2::他有羞耻心。Q3:他崇尚暴力。Q4:这是他第一次目睹母亲逼债及被当众羞辱。 3.下列对于刘天的描述是否符合? Q1::他善于控制情绪。Q2::他崇尚暴力。Q3:他讲道德。Q4:这是他第一次使用类似手段羞辱欠债人。 |
然后,又一次的询问了被试在何等程度上认可法院判决。
最后,要求被试填写其人口学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与职业。
五 数据采集与分析
问卷通过问卷星平台发出,共有3000多人次参与了实验。最终得到有效的问卷488份。判断问卷是否有效的标准为上述操纵检验结果,以及用时大于150秒且小于700秒。用时要求大于150秒,是因为在最开始10份测试问卷的平均用时为150秒,考虑到最开始填写问卷的为法学院的学生,且是在非常专心的情况下填写的,因此,用时短于150秒的问卷视为无效。在所有用时大于150秒且通过了操纵检验问题的问卷中,用时超过700秒的问卷仅有13份,且非常分散,其中700-800秒为3份,这一样本数量远低于用时600-700秒的14份,因此,用时大于700秒的问卷被认为属于无效问卷剔除。被试男女比例接近,教育程度,职业和地理分布较为分散,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第一次询问无期是否合理 | 第二次询问无期是否合理 | |||
平均值 | 6.59 | 6.78 | ||
中位数 | 7 | 7 | ||
标准差 | 2.197 | 2.084 | ||
相关性0.684 | t值 -2.391 | 显著性(双尾)0.017* | ||
表4 两次询问被试对于判决合理性的结果
从被试的判决评价来看,有一半的人给出了7以上的评分(分数越高代表被试对判决结果越不满意)。这一结果与舆论上对判决结果的否定态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询问时被试对于判决的结果更加不满意了,虽然变化幅度不大,但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
统计 | 张娟恐惧 | 熊武恐惧 | 张娟愤怒 | 熊武愤怒 | 物理可能 |
第一阶段温和讨债阶段 | |||||
平均值 | 3.47 | 3.86 | 3.81 | 3.71 | 4 |
中位数 | 3 | 3 | 3 | 3 | 3.5 |
第二阶段刘天出现辱母行为发生阶段 | |||||
平均值 | 2.99 | 3.28 | 3.13 | 3.05 | 3.32 |
中位数 | 2 | 2 | 2 | 2 | 3 |
变化幅度 | -13.83% | -15.03% | -17.85% | -17.79% | -17.00% |
显著性1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自由度 | 487 | 487 | 487 | 487 | 487 |
t | 6.183 | 7.603 | 7.790 | 6.906 | 7.481 |
第三阶段民警出现至熊武伤人 | |||||
平均值 | 2.82 | 3.09 | 2.9 | 2.79 | 3.23 |
中位数 | 2 | 2 | 2 | 2 | 3 |
变化幅度 | -5.69% | -5.79% | -7.35% | -8.52% | -2.71% |
显著性2 | 0.002** | 0.001** | 0.000** | 0.000** | 0.115 |
自由度 | 487 | 487 | 487 | 487 | 487 |
t | 3.152 | 3.380 | 4.071 | 4.224 | 1.579 |
备注:(1)数值越小说明越符合(2)显著性1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对应指标的差异性检验(3)显著性2是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对应指标的差异性检验(4)表格中有“格中有表明在 0.01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有“别(表明在 0.05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 |
表5 三个阶段被试对于情绪和客观危险评分的统计情况
对于情绪部分和客观危险部分,值得关注的是阶段之间的差异。在各个指标上,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之间的差值有15%左右(具体数据见表5),由于研究使用的是9分量表,相当于很多人都给出2或以上的差值。而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变化则明显变小了,在情绪部分,大约有7%的变化(具体数据见表5),而在物理伤害可能的评价上,则几乎没有变化,只有2.7%(t=1.579,df=0.487,p=0.115,双尾),在统计学上也不存在显著差异。引起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差异的最大变化因素是民警。从中可以看出,被试并不认为民警的离去会使得客观环境变得更加危险,但却认为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影响。
张娟诚信 | 张娟羞耻心 | 张娟讲道德 | 张娟第一次 | |
平均值 | 4.9 | 3.65 | 4.37 | 4.13 |
中位数 | 5 | 3 | 4 | 4 |
熊武控制情绪 | 熊武羞耻心 | 熊武崇尚暴力 | 熊武第一次 | |
平均值 | 6.04 | 3.27 | 5.51 | 3.25 |
中位数 | 6 | 3 | 6 | 3 |
刘天控制情绪 | 刘天崇尚暴力 | 刘天讲道德 | 刘天第一次 | |
平均值 | 7.09 | 3.43 | 7.36 | 7.02 |
中位数 | 8 | 2 | 8 | 8 |
评分越高,代表越不符合 |
表6 被试对案中人个人特质的评分
可以看出,被试对于熊武母子是持较积极评价的。比如,有超过一半的人认为他们俩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但是,被试也同样认为熊武对于情绪的控制较差,相对来说崇尚暴力;而张娟可能是一个不那么讲诚信的人。
分组分析是指根据分组因素对组件的结果进行比较,以便得知分组因素是否产生了影响以及产生了什么影响,也为下来的回归分析做出的必要准备。分组变量有两个,一个是人口学因素,另一个是补充材料的有无。
ANOVA检验 | 张娟资料是否包含 | 熊武资料是否包含 | 是否包含刘天的资料 | 性别 |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
第一次判决合理性评价 | 包含 | 6.66 | 0.532 | 包含 | 6.47 | 0.234 | 包含 | 6.54 | 0.661 | 男 | 6.58 | 0.94 |
不包 | 6.53 | 不包 | 6.71 | 不包 | 6.63 | 女 | 6.6 | |||||
第二次判决合理性评价 | 包含 | 6.8 | 0.812 | 包含 | 6.7 | 0.392 | 包含 | 6.84 | 0.559 | 男 | 6.76 | 0.88 |
不包 | 6.76 | 不包 | 6.86 | 不包 | 6.73 | 女 | 6.79 | |||||
P1 张娟恐惧程度 | 包含 | 3.47 | 0.998 | 包含 | 3.45 | 0.869 | 包含 | 3.46 | 0.919 | 男 | 3.25 | 0.023* |
不包 | 3.47 | 不包 | 3.49 | 不包 | 3.48 | 女 | 3.71 | |||||
P1 熊武恐惧程度 | 包含 | 4.04 | 0.108 | 包含 | 4 | 0.18 | 包含 | 3.81 | 0.647 | 男 | 3.57 | 0.004** |
不包 | 3.71 | 不包 | 3.72 | 不包 | 3.9 | 女 | 4.17 | |||||
P1 张娟愤怒程度 | 包含 | 3.68 | 0.228 | 包含 | 3.6 | 0.046* | 包含 | 3.84 | 0.795 | 男 | 3.56 | 0.01* |
不包 | 3.92 | 不包 | 4.01 | 不包 | 3.79 | 女 | 4.08 | |||||
P1 熊武愤怒程度 | 包含 | 3.63 | 0.501 | 包含 | 3.58 | 0.229 | 包含 | 3.79 | 0.49 | 男 | 3.4 | 0.003** |
不包 | 3.77 | 不包 | 3.84 | 不包 | 3.64 | 女 | 4.04 | |||||
P1 物理伤害可能 | 包含 | 4.05 | 0.681 | 包含 | 3.86 | 0.219 | 包含 | 4.03 | 0.822 | 男 | 3.64 | 0.001** |
不包 | 3.96 | 不包 | 4.13 | 不包 | 3.98 | 女 | 4.39 | |||||
P2 张娟恐惧程度 | 包含 | 3 | 0.924 | 包含 | 3.13 | 0.133 | 包含 | 3.06 | 0.521 | 男 | 2.86 | 0.17 |
不包 | 2.98 | 不包 | 2.84 | 不包 | 2.93 | 女 | 3.12 | |||||
P2 熊武恐惧程度 | 包含 | 3.42 | 0.193 | 包含 | 3.51 | 0.025* | 包含 | 3.26 | 0.872 | 男 | 3.2 | 0.406 |
不包 | 3.16 | 不包 | 3.06 | 不包 | 3.3 | 女 | 3.37 | |||||
P2 张娟愤怒程度 | 包含 | 3.08 | 0.627 | 包含 | 3.17 | 0.645 | 包含 | 3.27 | 0.209 | 男 | 3.03 | 0.317 |
不包 | 3.17 | 不包 | 3.08 | 不包 | 3.02 | 女 | 3.23 | |||||
P2 熊武愤怒程度 | 包含 | 3.11 | 0.579 | 包含 | 3.17 | 0.247 | 包含 | 3.11 | 0.613 | 男 | 2.96 | 0.35 |
不包 | 3 | 不包 | 2.93 | 不包 | 3 | 女 | 3.15 | |||||
P2 物理伤害可能 | 包含 | 3.32 | 0.978 | 包含 | 3.37 | 0.617 | 包含 | 3.37 | 0.65 | 男 | 3.24 | 0.444 |
不包 | 3.31 | 不包 | 3.27 | 不包 | 3.28 | 女 | 3.4 | |||||
P3 张娟恐惧程度 | 包含 | 2.87 | 0.622 | 包含 | 2.94 | 0.217 | 包含 | 2.98 | 0.149 | 男 | 2.73 | 0.318 |
不包 | 2.78 | 不包 | 2.71 | 不包 | 2.7 | 女 | 2.92 | |||||
P3 熊武恐惧程度 | 包含 | 3.21 | 0.248 | 包含 | 3.33 | 0.019* | 包含 | 3.14 | 0.662 | 男 | 2.97 | 0.229 |
不包 | 2.98 | 不包 | 2.85 | 不包 | 3.05 | 女 | 3.21 | |||||
P3 张娟愤怒程度 | 包含 | 2.96 | 0.555 | 包含 | 3.02 | 0.203 | 包含 | 3.03 | 0.203 | 男 | 2.84 | 0.529 |
不包 | 2.84 | 不包 | 2.78 | 不包 | 2.79 | 女 | 2.96 | |||||
P3 熊武愤怒程度 | 包含 | 2.85 | 0.563 | 包含 | 3.04 | 0.013* | 包含 | 2.83 | 0.737 | 男 | 2.66 | 0.178 |
不包 | 2.73 | 不包 | 2.54 | 不包 | 2.76 | 女 | 2.93 | |||||
P3 张娟生命危险 | 包含 | 3.63 | 0.724 | 包含 | 3.68 | 0.392 | 包含 | 3.62 | 0.775 | 男 | 3.52 | 0.515 |
不包 | 3.55 | 不包 | 3.5 | 不包 | 3.56 | 女 | 3.66 | |||||
P3 熊武生命危险 | 包含 | 3.88 | 0.113 | 包含 | 3.9 | 0.058 | 包含 | 3.62 | 0.569 | 男 | 3.6 | 0.397 |
不包 | 3.53 | 不包 | 3.49 | 不包 | 3.75 | 女 | 3.79 | |||||
P3 物理伤害可能 | 包含 | 3.29 | 0.559 | 包含 | 3.33 | 0.338 | 包含 | 3.3 | 0.551 | 男 | 3.18 | 0.59 |
不包 | 3.18 | 不包 | 3.13 | 不包 | 3.18 | 女 | 3.29 | |||||
注:表格中有“:表格表明在 0.01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有“别(表明在 0.05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 |
表7 情绪因素和客观危险评价的分组分析结果
可以看到,整体上,补充材料对于情绪因素和客观危险评价的影响很小。但熊武的补充资料影响到了一些情绪因素的评价,即当没有提供熊武的补充资料时,被试会认为熊武会感受到更多的恐惧和愤怒,甚至,熊武的补充材料也会影响到对张娟的愤怒评价。
人口学变量中,只有性别变量有影响产生。具体而言,男性与女性对于第一阶段的情绪和客观因素方面的判定有差别;但是在前后两次对法院判决合理进行评价时,结果没有差别。这或许体现出女性对于情绪等感知更加的敏感。不过,就对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评价或说公平正义感而言,男女性的分组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别。
ANOVA检验 | 张娟资料是否包含 | 熊武资料是否包含 | 是否包含刘天的资料 | 性别 |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平均值 | 显著性 | |||||
张娟诚信 | 包含 | 5.12 | 0.044* | 包含 | 4.79 | 0.238 | 包含 | 4.69 | 0.058 | 男 | 4.77 | 0.165 |
不包 | 4.72 | 不包 | 5.02 | 不包 | 5.07 | 女 | 5.05 | |||||
张娟羞耻心 | 包含 | 3.88 | 0.033* | 包含 | 3.61 | 0.723 | 包含 | 3.44 | 0.077 | 男 | 3.54 | 0.256 |
不包 | 3.45 | 不包 | 3.69 | 不包 | 3.81 | 女 | 3.77 | |||||
张娟讲道德 | 包含 | 4.59 | 0.036* | 包含 | 4.23 | 0.157 | 包含 | 4.22 | 0.172 | 男 | 4.36 | 0.922 |
不包 | 4.18 | 不包 | 4.51 | 不包 | 4.49 | 女 | 4.38 | |||||
张娟第一次 | 包含 | 4.44 | 0.006* | 包含 | 4.02 | 0.315 | 包含 | 4.11 | 0.851 | 男 | 3.97 | 0.109 |
不包 | 3.86 | 不包 | 4.24 | 不包 | 4.15 | 女 | 4.31 | |||||
熊武善控情绪 | 包含 | 6.23 | 0.069 | 包含 | 6.07 | 0.808 | 包含 | 6.02 | 0.821 | 男 | 5.81 | 0.01* |
不包 | 5.89 | 不包 | 6.02 | 不包 | 6.06 | 女 | 6.29 | |||||
熊武羞耻心 | 包含 | 3.38 | 0.319 | 包含 | 3.38 | 0.294 | 包含 | 3.03 | 0.042* | 男 | 3.31 | 0.673 |
不包 | 3.18 | 不包 | 3.16 | 不包 | 3.45 | 女 | 3.23 | |||||
熊武崇尚暴力 | 包含 | 5.1 | 0** | 包含 | 5.28 | 0.021* | 包含 | 5.5 | 0.941 | 男 | 5.44 | 0.456 |
不包 | 5.86 | 不包 | 5.73 | 不包 | 5.51 | 女 | 5.58 | |||||
熊武第一次 | 包含 | 3.46 | 0.048* | 包含 | 3.19 | 0.531 | 包含 | 3.14 | 0.332 | 男 | 3.15 | 0.309 |
不包 | 3.07 | 不包 | 3.31 | 不包 | 3.34 | 女 | 3.36 | |||||
刘天控制情绪 | 包含 | 7.05 | 0.72 | 包含 | 6.99 | 0.27 | 包含 | 7.06 | 0.796 | 男 | 6.98 | 0.217 |
不包 | 7.12 | 不包 | 7.19 | 不包 | 7.11 | 女 | 7.2 | |||||
刘天崇尚暴力 | 包含 | 3.41 | 0.896 | 包含 | 3.45 | 0.866 | 包含 | 3.47 | 0.776 | 男 | 3.36 | 0.551 |
不包 | 3.44 | 不包 | 3.41 | 不包 | 3.4 | 女 | 3.5 | |||||
刘天讲道德 | 包含 | 7.36 | 0.968 | 包含 | 7.25 | 0.263 | 包含 | 7.3 | 0.592 | 男 | 7.28 | 0.369 |
不包 | 7.37 | 不包 | 7.47 | 不包 | 7.41 | 女 | 7.46 | |||||
刘天第一次 | 包含 | 6.98 | 0.715 | 包含 | 7.11 | 0.445 | 包含 | 7.17 | 0.252 | 男 | 7 | 0.783 |
不包 | 7.06 | 不包 | 6.94 | 不包 | 6.92 | 女 | 7.06 | |||||
注:表格中有“:表格表明在 0.01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有“别(表明在 0.05 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 |
表8 案中人个人特质评分的分组分析
虽然三个补充资料均未能对被试评价各个阶段案中人的情绪判断产生影响。然而,它们对于案中人个人特质评价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张娟的补充资料明显影响了对张娟所有个性指标的评价。这或表明,被试对于张娟的预设个性想象与补充材料的描述距离最远,预设优于补充材料。此外,张娟材料降低了熊武的暴力程度得分。这或体现出被试认为母子间的行为具有某种投射关系。
为选择哪些变量应纳入回归分析,我们对因变量,即法院裁决的合理性判断,与其他变量的相关性加以检验。结果表明,所有变量均通过相关性检验,故均纳入回归分析。
皮尔逊相关性检验 | 第一次判断 | 第二次判断 | 第一次判断 | 第二次判断 | |
P2 张娟恐惧程度 | -.144** | -.195** | 张娟诚信 | -.169** | -.182** |
P2 熊武恐惧程度 | -.157** | -.220** | 张娟羞耻心 | -.206** | -.253** |
P2 张娟愤怒程度 | -.093* | -.163** | 张娟讲道德 | -.231** | -.269** |
P2 熊武愤怒程度 | -.111* | -.185** | 张娟第一次 | -.096* | -.129** |
P2 物理伤害可能 | -.177** | -.160** | 熊武善于控制情绪 | -.120** | -.114* |
P3 张娟恐惧程度 | -.102* | -.147** | 熊武羞耻心 | -.239** | -.276** |
P3 熊武恐惧程度 | -.114* | -.177** | 熊武崇尚暴力 | .176** | .254** |
对第一次判断的回归分析显示,显著性的因素中包含了两个阶段的客观危险因素判断(P2物理伤害可能,与P3张娟生命危险),1个主观情绪因素判断(P3张娟恐惧程度),以及3个案中人的个人品格因素判断(张娟讲道德、熊武崇尚暴力与熊武羞耻心)。从标准化系数来看,两个回归系数绝对值较高的变量,物理伤害可能(-2.523),张娟生命危险(-2.836),均为客观因素判断。换言之,当客观危险程度判断上升时,法院的判决更可能会被认为不合理。而且,当张娟的道德感和熊武的羞耻心判断上升时,法院的判决也更可能被认为不合理。但在第三阶段,当认为张娟感受到的恐惧增多,熊武越是崇尚暴力时,法院的判决更可能被认为合理。
未标准化系数B | 标准误差 | 标准化系数Beta | t | 显著性 | |
张娟讲道德 | -0.151 | 0.053 | -0.147 | -2.834 | 0.005** |
P3 张娟生命危险 | -0.172 | 0.061 | -0.182 | -2.836 | 0.005** |
P3 张娟恐惧程度 | 0.169 | 0.068 | 0.16 | 2.497 | 0.013* |
熊武崇尚暴力 | 0.115 | 0.046 | 0.112 | 2.488 | 0.013* |
P2 物理伤害可能 | -0.205 | 0.081 | -0.208 | -2.523 | 0.012* |
熊武羞耻心 | -0.114 | 0.053 | -0.117 | -2.144 | 0.033* |
刘天是第一次侮辱 | 0.081 | 0.043 | 0.087 | 1.873 | 0.062 |
P3 物理伤害可能 | 0.175 | 0.096 | 0.175 | 1.834 | 0.067 |
刘天控制情绪 | 0.085 | 0.052 | 0.078 | 1.652 | 0.099 |
a 因变量:第一次询问无期是否合理 | R 2 | 调整后R2 | 标准估算的误差 | ||
0.135 | 0.119 | 2.062 |
对第一次法院判决合理性判断的回归分析结果
在对第二次判断结果的回归分析中,R方明显增加,说明回归方程对于变量变化的解释能力得到增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客观因素评价的变量只剩下“加,张娟生命危险”一项,其回归系数还有所降低。涉及案中人情绪判断的变量数额保持为6项目未变。这或说明,第二次判断时,被试更少对依赖客观因素评估。若假定第二次判断因经过更多时间的思考,更可能表征深度认知加工结果,那么,有理由相信,对涉案人主观情绪的判断,对第二次判决合理性判断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
未标准化系数B | 标准误差 | 标准化系数Beta | t | 显著性 | |
张娟讲道德 | -0.163 | 0.048 | -0.169 | -3.379 | 0.001** |
P3 张娟生命危险 | -0.156 | 0.05 | -0.175 | -3.126 | 0.002** |
P3 张娟恐惧程度 | 0.219 | 0.084 | 0.218 | 2.598 | 0.01* |
熊武崇尚暴力 | 0.189 | 0.042 | 0.193 | 4.543 | 0* |
熊武羞耻心 | -0.109 | 0.048 | -0.118 | -2.263 | 0.024* |
刘天讲道德 | 0.137 | 0.042 | 0.144 | 3.233 | 0.001** |
P2 张娟恐惧程度 | -0.127 | 0.078 | -0.13 | -1.626 | 0.105 |
a 因变量:第二次询问无期是否合理 | R 方 | 调整后R方 | 标准估算的误差 | ||
0.188 | 0.176 | 1.892 |
对第二次法院判决合理性判断的回归分析
六 讨论
本研究欲回答的首要问题是:于欢是因愤怒杀人么?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看,至少,民众不认为于欢的愤怒情绪是轻判他的理由。这当然存在一种可能,民众认为愤怒事实上是于欢攻击的原因,但在司法层面上,他们没有认为愤怒应该是轻判的理由。不管如何,从对司法的实践的指导来看,回归分析的结论告诉我们,要说服民众接受判决,重点是要对客观危险状况进行说明,以及对于欢是否真的是为了自保而不得不进行攻击。实际上,这一结论还有很多可以拓展的方面。比如,因为回归结果支持民众从“工具性攻击”,而非“表达性攻击”,来理解于欢的攻击行为,为了论证法院应当轻判于欢,就须努力证明于欢是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有着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其攻击行为一定是理智的决定。相对的,如果去论证于欢是一个不懂事的少年,因为吓破了胆才拿出刀来,虽然看上去能够博得人们的同情心,事实上,反而可能会使民众更偏向于认定于欢有罪。
▲END▼
-------------------
推送有细微修改
期望同学在学术路走的更远
--------------------
更多关于#法律和社会科学#
更多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号获取吧